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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CPA经济法习题班 民法部分 一、典型案例分析题 考试年度 题量 所涉章节 主要考点 2012年 A卷1题 第3章 抵押权的顺位 第4章 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垫资的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金 B卷1题 第3章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处理 第4章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一物多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例题9·案例分析题】(2012年)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 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向吴某故意隐瞒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不能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景明写字楼工程如期约于2010年5月1日完成,乙公司主张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为2011年12月27日以后,明显超过6个月。 【问题2】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万元垫资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万元垫资款不能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而正如第(1)题所述,乙公司主张权利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已经经过,该优先受偿权消灭。 【链接】工程垫资的处理:(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约定了垫资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问题3】甲公司所欠丙银行的2亿元借款本息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所欠丙银行的2亿元借款本息能够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根据规定:①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拍卖所得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②同一物上数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本题中,丙银行的抵押权顺位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可从拍卖款(2.7亿元)中优先得到全部2亿元的清偿。 【链接】(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问题4】由甲公司担保的乙公司所欠丁公司1亿元土地转让金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无法全额优先受偿,仅可以优先受偿7000万元。正如第(3)小题所述,丙银行的抵押权顺位在前,丁公司的抵押权顺位在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2.7亿元中已由丙银行优先受偿2亿元,余款7000万元由丁公司优先受偿,丁公司未受清偿的30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问题5】吴某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吴某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西山公寓住宅已经抵押,抵押权实现后,吴某买受该商品房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吴某有权要求与乙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题6】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房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答案】吴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房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造成损失一方赔偿损失。在本题中,乙公司恢复原状的方式即是返还购房款。 【问题7】吴某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不超过)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答案】吴某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不超过)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链接1】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链接2】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链接3】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例题10·案例分析题】(2012年) 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料理完亡妻后事,甲决定外出散心。 甲报名参加了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游。其间,甲随团到海滨浴场游泳。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蜇伤。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万元。 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已经声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告知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甲无视于此而被蜇伤,应自负其责。 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向甲表示愿意购买。经协商,双方以120万元成交,并订立了买卖合同。 戊事后感觉甲的房屋售价偏高,心生悔意。在获悉此前甲已将该房卖给丁后,戊遂以此为由,主张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链接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链接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问题2】乙旅行社关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本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旅行社的免责声明无效。根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链接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链接2】格式条款的无效的情形:(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时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问题3】戊能否以此前甲已将房屋卖给丁为由,主张自己与甲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不能以此前甲已将房屋卖给丁为由,主张与甲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特定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即合同有效)。 【问题4】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哪些房屋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需要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根据规定,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同时,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例题11·案例分析题】(2010年)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求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起诉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问题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故乙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问题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公司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己公司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问题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是汽车租赁,承租人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问题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题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且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己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己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问题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链接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链接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可撤销的积极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情);(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例题12·案例分析题】(2011年) 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 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房屋已交付,风险由甲承担。 【链接1】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链接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问题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有权拒绝。甲、乙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不合法,应视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问题5】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 【问题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戊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中,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戊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7】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并说明理由。 【答案】于2010年5月10日届满。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本应自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计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还房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2008年5月10日起重新计算。 【链接】诉讼时效进行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13·案例分析题】(2008年)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问题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无偿转让)给戊,且赠送时甲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为负,显然对丁的债权构成损害。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己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问题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在本题中,甲对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问题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有权向丙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在本题中,甲欠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甲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于4月10日生效。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②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例题14·案例分析题】 2014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X平台牵线搭桥与B商贸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提供借款用于A公司的S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1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性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0%的违约金,并参照借期内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另外,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公司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公司依照约定于2014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1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 2015年9月,A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B公司经调查发现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将借款资金大部分挪用于其私人投资的Q项目,B公司遂以A公司、C公司、X平台、王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A公司返还本金2亿元,按年利率12%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2)C公司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X平台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偿还全部挪用资金。 已知: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请指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并说明理由。 【答案】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成立于2014年3月5日。因为本案所涉合同系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链接1】 类型 诺成or实践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 诺成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实践合同 其他民间借贷合同 诺成合同 【链接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链接3】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链接4】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2】法院能否以B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法院不能仅以B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在本题中,B公司以自用闲置资金借贷,A公司拟将借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该借款合同应认定有效。 【链接】存在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①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③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⑤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⑥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问题3】B公司起诉时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能否全部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起诉时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完全支持。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本题中,B公司实际借出的数额=20000-20000×0.12×1.5=16400(万元),应认定本金为16400万元。 【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题4】B公司请求按年利率12%支付借期内利息能否得到人民法院完全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请求按年利率12%支付借期内利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完全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情形 是否支付借期内利息 完全没有约定 不支付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贷 不支付 其他民间借贷 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明确约定利率 按照合法的利率(24%、36%)计算借期内利息 【链接2】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链接3】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5】B公司能否既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又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可以既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又请求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问题6】C公司是否应当对A公司应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C公司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事人又约定了责任承担顺序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在本题中,B公司与C公司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公司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C公司只需承担补充责任。 【问题7】X平台是否需要对A公司应付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X平台无须对A公司应付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链接】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8】B公司能否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可以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链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