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收购Harvard International Plc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pdf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收购 Harvard International Plc 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天银天银股股字字[201[2011 1] ]第第 055055 号号 中国·北京中国·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电话:010-62159696;传真:010-88381869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目目 录录 一、本次收购方案 二、本次收购各方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四、收购标的 五、本次收购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合同 七、本次收购的实质条件 八、本次收购目前阶段已履行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九、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十、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 十一、结论意见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收购 Harvard International PlcHarvard International Plc 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天银天银股股字字[ [2012011 1] ]第第 055055 号号 致:致: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的委托,作为金亚科技以自愿要约方式收购英国 Harvard International Plc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全部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 并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已得到金亚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金亚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出具相 应的意见。 5、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亚科技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 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金亚科 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一、本次收购收购方案方案 根据金亚科技第二届董事会2011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议案,本次收购的方案如下: 收购方为金亚科技;收购主体为金亚科技的全资子公司金亚科技(香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香港” ) ;目标公司为Harvard International Plc;交 易对方为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 收购方式为由金亚香港以自愿要约方式向目标公 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标的为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收购对价为0.45英镑/ 股 (约人民币4.47元/每股, 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无特别说明, 使用的汇率均为2011 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的全部股份 51,275,685股,需支付2,307万英镑(约合人民币2.29亿元);支付方式为由金亚 香港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本次收购的融资方案为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募资金6135万元,同时将利用内部资源,并从多家银行等机构进行融资,融资的 条款和条件尚未最终确定;本次收购目标公司100%股份完成后,金亚香港将持有 目标公司100%股权,金亚科技将间接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根据UHY Hacker Young LLP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目标公司2011财年审计报 告,目标公司2011财年(2010年4月1日-2011年3月31日)营业收入为6,120万英镑 (约合6.08亿元人民币);根据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金亚科技 2010年度审计报告,金亚科技201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为 2.12亿元人民币。 目标公司2011财年营业收入约占金亚科技2010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286.79%。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收购 构成重大资产购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收购二、本次收购各方的主体资格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收购各方的主体资格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金亚科技的主体资格 金亚科技的前身为成都金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有限” ) ,经金 亚有限2011年4月14日股东会批准, 金亚有限名称变更为成都金亚电子科技 (集 团)有限公司。金亚科技由成都金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 于 2007 年 9 月 29 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 注册号为 510100201064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实 收资本 9000 万元。2009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金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40 号) 核准,金亚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0 万股;金亚科技股票 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金亚科技现时持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51010000008580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为成都市蜀西路50号,法定代表人为周旭辉,注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陆仟肆佰陆拾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贰亿陆仟肆 佰陆拾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为数字电视机顶盒、有线电视器材、数字化用户信息网络终端产品;网络系统集 成生产、销售;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和禁止项目)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亚科技为依法成立并 合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金 亚科技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2、金亚香港的主体资格 金亚科技的全资子公司金亚香港为本次收购的要约人。 金亚香港的英文名称 为GEEYA TECHNOLOGY(HONGKONG)LIMITED,注册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01-307 号洛克中心19楼C室,注册资本为100万港币,成立时间为2011年9月19日,注册 证书编号为1665286。金亚香港依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办理了商业登记,登 记证号码为59004215-000-09-11-3。根据金亚科技的说明,金亚香港是依据注册 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金亚香港现时持有商境外投资证第5100201100090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金亚科技设立金亚香港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金亚香港作为本次收购要约 人的资格不抵触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收购为要约收购,交易对方为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目标公司为一家在 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上市的公司,其股票在本次收购完成前仍将持续在伦敦 证券交易所AIM市场进行自由买卖,其股东结构一直处于持续变化之中。 截至2011年9月28日, 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1,275,685股(每股面值 0.1英镑),均为普通股,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 (股股) )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1 GAM London Limited 8,185,012 15.96 2 2 Henders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7,372,514 14.30 3 3 Schroder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6,722,962 13.11 4 4 Legal&Gener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6,133,222 11.96 5 5 Mrs. AJ Kaye(Daniel Harris的妹妹) 5,560,367 10.84 6 6 Daniel Harris 5,549,818 10.82 7 7 Mr. JE Harris(Daniel Harris的父亲) 5,310,821 10.36 合合 计计 44,834,71644,834,716 87.3587.35 (三)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目标公司为在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上市的公司。英国Brown Rudnick LLP 律师事务所 (该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OC300611的注册登记证) 基于并根据其法 律意见中所述的假设、条件和限制出具了签署日2011年11月7日的律师意见(以 下简称“英国律师意见”)。根据英国律师意见,目标公司依据英国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存续,已发行股份的股款已缴足且目前不涉及破产程序。 三三、本次收购的批准、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和授权程序 (一)本次收购所需的金亚科技内部的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10年9月29日,金亚科技第二届董事2011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关于》、《关于签署及相关协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议案。 2、2011年11月8日,金亚科技第二届董事会2011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议案。 3、本次收购尚需金亚科技股东大会批准。金亚科技拟于2011年11月23日召 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述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 (2)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 (3) 《关于签署及相关协议的议案》 ;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4)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 (5) 《关于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案》 ; (7) 《关于对香港全资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 的议案》 ; (8) 《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二)本次收购实施尚需履行的境内政府审批程序 本次收购由金亚科技的全资子公司金亚香港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并支付交易对价;为保证本次收购,金亚科技拟向金亚香港增加投资总额。 1、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 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1]235号)的规定, 本次收购需取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 2、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需取得四川省商务厅的核 准。 3、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本次收购需于国家外汇 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4、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收购实施尚需履行的境外批准程序 根据英国律师意见,除了金亚香港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文件,需英国 并购委员会审查批准以外,本次收购不需要英国的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同意、 批准、授权或命令。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本次收购目前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程序;(2)本次收购的实施尚需履行的境内政府批准程序为:取得四川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商务厅的核准及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办理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3)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境外批准程序为金 亚香港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要约文件取得英国并购委员会的批准。 本次收购履行 完毕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四四、收购标的、收购标的 本次收购,要约人拟以自愿要约方式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截至2011年9 月28日,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1,275,685股,每股面值为0.1英镑。根据 英国律师意见,截至2011年11月6日,不存在对于目标公司及其资产具有实质性 影响的重大纠纷。 五五、本次收购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本次收购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收购以现金为支付方式,由金亚香港作为为要约人,向目标公司股东发 出要约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不涉及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 六六、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合同、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合同 1、2011年9月28日,金亚科技、目标公司及金亚香港签署了《协议书》(以 下简称《9月28日协议书》);金亚科技与目标公司签署了《分手费契约》(以 下简称《9月28日分手费契约》)。2011年10月10日,金亚科技、目标公司和金 亚香港签署了《协议书》,金亚科技与目标公司签署了《分手费契约》。《协议 书》将《9月28日协议书》有关条款中约定的目标公司根据英国并购规则2.4条发 出公告(以下简称“2.4公告”) 的时间、金亚科技在中国发出关于本次收购的公 告(以下简称“金亚科技收购公告”)的时间及金亚科技向目标公司书面通知是 否存在对交易价格或者时间具有影响的事件的起始时间进行了更改, 没有变更 《9 月28日协议书》条款的其他内容。《分手费契约》将《9月28日分手费契约》中 金亚科技向目标公司书面通知是否存在对交易价格或者时间具有影响的事件的 起始时间等时间因素进行了更改,没有变更《9月28日分手费契约》条款的其他 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协议书》不构成对于《9月28日协议书》的内容的实质 变更;《分手费契约》不构成对于《9月28日分手费契约》的内容的实质变更。 2、《协议书》约定了目标公司估值、目标公司董事会推荐正式要约的前提 条件、要约的生效条件、适用法律及管辖等内容。《协议书》约定“本协议适用 英国法律”,《分手费契约》约定由该契约产生的或相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受英 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英国律师意见,《协议书》及《分手费契约》适用英国法律 并符合英国法律。对于分手费,《协议书》约定,如金亚香港在2012年3月30日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之前没有向目标公司股东派发正式要约,金亚科技应根据《分手费契约》的条款 向目标公司支付50万英镑分手费;《分手费契约》约定了分手费、第三方权利、 适用法律等内容。 3、关于要约的生效条件 《协议书》第9条约定,要约自下述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生效: (1)金亚科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2)取得下述政府许可 a.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境外投资的许可; b.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境外投资的许可; c.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外汇事宜的许可; d.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收购的许可。 (3)附件1《要约条件及进一步条款》中的条款和条件。 《协议书》附件1《要约条件及进一步条款》的条款和条件中:最低条件为 有效接受要约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代表不低于90%的表决权(收购人有权调整该比 例,但是不应当低于50%);一般条件为除执行已有股票期权计划等约定情形, 目标公司不得发行新股及目标公司业务、资产、财务、利润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等。根据英国律师意见,依据英国《公司法》(2006年),如果金亚科技取得 不少于代表目标公司90%表决权的股份;则金亚科技科技可以通过强制方式,以 要约文件约定的条款和价格购买剩余股份,该强制购买程序完成后,金亚科技可 以取得目标公司100%股权。 本次收购,由金亚香港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文件,以要约方式收购目 标公司全部股份;该要约文件为本次收购的主要的交易合同。根据《协议书》的 约定,要约文件依据《协议书》的条款和条件;因此,要约文件对于要约生效条 件的约定需依据《协议书》的约定。本所律师认为,《协议书》约定的要约的生 效条件包括金亚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要约的生效条 件未直接载明“本次收购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的情形不构成对《重组办法》第二条的实质性违反,不 会对金亚科技本次收购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七七、本次收购的实质条件、本次收购的实质条件 根据金亚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本次收购符合 《重组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下述实质条件: (一)本次收购为境外收购,根据金亚科技提供的资料,本次收购有利于金 亚科技发挥整体解决方案、技术吸收与创新的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国 际市场份额,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目标公司位于英国, 不涉及中国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和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 (二)本次收购不会导致金亚科技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 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收购,交易定价采用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本次收购的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本次交易价格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 因素, 是在双方充分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不存在损害金亚科技及其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本次收购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目标公司为一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上市的公司,其股票在本 次收购实施前仍将持续在资本市场进行自由买卖, 股东结构一直处于持续变化之 中。本次收购的标的为目标公司全部股份。根据英国律师意见,目标公司已发行 股份已缴足股款。经适当核查,本次收购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 (五)根据金亚科技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收购有利于公 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可能导致本次收购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 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根据金亚科技提供的资料,本次收购完成后,金亚科技继续拥有与主 营业务经营相关的资产,资产独立完整;将继续保持在劳动、人事及工资关系方 面的独立性;依然保持财务独立;仍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机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混合经营办公的情形, 机构独立状况不变;继续依法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业务独立状况不变。经本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收购完成后,金亚科技将继续保持业务、资产、财务、人 员、机构方面的独立性,本次收购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金亚科技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依法建 立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收购完成后,金亚科技将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 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八、本次收购八、本次收购目前阶段已履行的目前阶段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和报告义务 本次收购目前阶段已履行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如下: 1、2011年07月29日下午15:00后,金亚科技就筹划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金亚科技股票自2011年08月01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金亚科 技于2011年8月8日、2011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 公告》。 2、2011年08月04日金亚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金亚科技筹划重大资产购买事 项。 3、2011年08月26日,金亚科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长股票停牌时间, 并于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停牌期间,金亚 科技于2011年9月5日、2011年9月13日、2011年9月19日、2011年9月27日在巨潮 资讯网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4、 2011年09月29日, 金亚科技第二届董事会2011年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 《重 大资产购预案》等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议案;金亚科技的独立董事对本次收购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1年10月10日,金亚科技在巨潮资讯网发布《成都金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相关公告。2011年10月11日开市起,金 亚科技股票恢复交易。 5、2011年11月8日,金亚科技第二届董事会2011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 议案》 等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议案;金亚科技独立董事对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对于本次收购,金亚科技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了的必 要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 事项。 九、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九、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各方均属独立法人实体,其中金亚科技为中国独立法人实体,目标 公司为英国独立法人实体, 金亚科技及其控股股东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均不 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履行与关联交易 相关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十、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十、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 (一)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收购金亚科技的境内独立财务顾问。 (二)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为本次收购金亚科技的境内法律顾问。 经适当核查, 上述中介机构分别具有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从事相关 业务的资格。 十一、结论意见十一、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的实质性条件; 本次收购目前阶段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 的必要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本次收购履行完毕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北京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天银律师事务所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Harvard International Plc 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朱玉栓:朱玉栓: 朱玉栓:朱玉栓: 刘文艳刘文艳:: 二〇一一年年 月月 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