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合同-招商代理-东方国际广场独家招商代理合同
合 同 编 号 : [2006] DOM-0006昆山 ·东方华庭 /东方国际广场项目独家招商代理合同甲 方 (委 托 方 ): 昆山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受 托 方 ): 香港邦迪地产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20112adb3cb8578f53fcaec465cfed02.pdf - 1 -- 1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 真 诚 合 作 的 原 则 , 就 甲 方 东 方 华 庭 、 东 方 国 际 广 场 项 目 ( 以 下称 本 项 目 ) , 委 托 乙 方 提 供 本 项 目 独 家 招 商 代 理 , 经 协 商 达 成 本 合 同 , 以 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 项 目 概 况1.1 项 目 名 称 : 昆 山 东 方 华 庭 、 东 方 国 际 广 场1.2 项 目 规 模 : 东 方 华 庭 , 总 建 面 为 : 东 方 国 际 广 场 ( 待 定 ) , 以 最 后 测 算 面 积为 准 。附 件 : 商 业 部 分 平 面 图 及 配 置 情 况第 二 条 : 双 方 声 明 和 保 证2.1 甲 方 向 乙 方 保 证 :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及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内 : 委 托 乙 方 为 独 家 招 商 代 理 。2.1.1 甲 方 系 在 中 国 正 式 成 立 和 登 记 的 法 人 , 有 依 其 章 程 规 定 、 在 其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规 定 的 经营 范 围 内 行 事 的 法 律 能 力 ;2.1.2 甲 方 有 签 署 和 执 行 本 合 同 一 切 条 款 的 权 利 和 权 力 。2.2 乙 方 向 甲 方 保 证 :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及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内 : 完 成 项 目 的 招 商2.2.1 乙 方 系 在 中 国 正 式 成 立 和 登 记 的 法 人 、 有 依 其 章 程 规 定 、 在 其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规 定 的 经营 范 围 内 行 事 的 法 律 能 力 ;2.2.2 乙 方 有 签 署 和 执 行 本 合 同 一 切 条 款 的 权 利 和 权 力 。第 三 条 : 甲 方 责 任3.1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应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甲 方 持 有 的 完 成 本 项 目 招 商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项 目 及项 目 相 关 资 料 。3.2 甲 方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协 调 各 有 关 方 面 的 工 作 , 并 根 据 乙 方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作 协 助 。3.3 除 非 合 同 终 止 或 不 可 履 行 , 甲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 付 款 时 间 及 金 额 向 乙 方 支 付招 商 代 理 佣 金 。第 四 条 : 乙 方 责 任4.1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形 成 本 项 目 招 商 团 队 , 制 定 详 细 的 招 商 代 理 工 作 执 行 计 划 并 安 排 实 施 。4.2 乙 方 提 交 的 招 商 计 划 应 具 有 科 学 性 、 合 理 性 、 准 确 性 及 适 用 性 。4.3 按 时 及 合 理 的 收 取 甲 方 招 商 佣 金 。第 五 条 : 招 商 佣 金 收 取 办 法“20112adb3cb8578f53fcaec465cfed02.pdf - 2 -- 2 -5.1 招 商 佣 金 , 商 家 首 年 租 金 的 2 个 月 租 金 为 乙 方 招 商 代 理 佣 金 。5.2 支 付 时 间 : 甲 方 在 收 到 商 家 支 付 的 租 金 后 三 日 内 支 付 乙 方 招 商 代 理 佣 金 。第 六 条 : 保 密 义 务6.1 甲 、 乙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及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届 满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的 5 年 内 应 严 格 保 守对 方 商 业 秘 密 。 未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将 保 密 信 息 对 外 发 布 或 披 露 、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6.2 本 条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后 仍 继 续 有 效 。第 七 条 : 违 约 责 任7.1 甲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与 乙 方 服 务 无 关 的 理 由 延 迟 或 拒 绝 支 付 乙 方 佣 金 ; 甲 方 如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的时 间 向 乙 方 支 付 佣 金 , 应 向 乙 方 支 付 延 迟 付 款 部 分 的 违 约 金 , 该 违 约 金 以 延 迟 部 分 招 商 佣 金 金 额为 基 数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四 的 标 准 计 算 ;7.2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之 规 定 , 应 赔 偿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第 八 条 : 争 议 的 解 决8.1 如 果 双 方 就 本 合 同 的 解 释 、 有 效 性 、 终 止 或 执 行 方 面 有 任 何 问 题 , 应 尽 最 大 的 努 力 协 商 解决 有 关 问 题 。8.2 如 双 方 不 能 协 商 解 决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或 由 本 合 同 引 致 的 任 何 问 题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将 争 议 提交 昆 山 市 仲 裁 机 构 予 以 裁 决 。8.3 在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和 在 任 何 争 议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时 , 除 了 所 争 议 的 事 宜 外 , 双 方 应 继 续 完 成 其各 自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甲 方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签 约 时 间 :乙 方 (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签 约 时 间 :“20112adb3cb8578f53fcaec465cfed02.pdf - 7 -- 7 -